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宜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KENZO」商標之衣服及褲子各壹件、「GUCCI」商標之衣服壹件、「CHANEL」商標之帽子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KENZO」商標之衣服及褲子各1件、「GUCCI」商標之衣服1件、「CHANEL」商標之帽子1件均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18、30至33頁),堪認前開物品確均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