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廖瑞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