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8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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