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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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SITIMURN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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