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2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吉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瑞吉因公共危險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不能安│有期徒刑3月│104年7月19日│本院104│104年9月3日│本院104│104年9月30日│易科分期中│││全駕駛│,如易科罰金││年度交簡││年度交簡│││││致交通│,以新臺幣1││字第4641││字第4641│││││危險罪│仟元折算1日││號││號││││││(聲請意旨載││││││││││為有期徒刑3││││││││││月,應予補充││││││││││)。│││││││├─┼───┼──────┼──────┼────┼──────┼────┼──────┼──────┤│2│不能安│有期徒刑2月│103年3月14日│本院104│104年9月24日│本院104│104年10月20││││全駕駛│,併科罰金新││年度交簡││年度交簡│日││││致交通│臺幣5仟元,││字第5452││字第5452│││││危險罪│徒刑如易科罰││號││號││││││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意旨載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5仟││││││││││元,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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