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95號
被   告  黃嘉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嘉盛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