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安非他命毛重參點肆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五月,罰金六萬元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執行完畢,及被告在其住處
及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九樓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節應予補充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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