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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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麗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33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麗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侯麗燕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之普通竊盜罪及普通竊盜未遂罪。被告上開各罪之間,犯意各別,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2至103年間亦有在商家竊盜經本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卻又犯下本案多起犯行,貪圖小利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手段平和,而其所竊取之物品金額非高,已與被害人 王秋榮 達成和解,並取得其諒解,有和解書乙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6頁),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生活狀況、患有精神疾病之精神狀況(見103年度偵字第17053號卷第17-18頁之診斷證明書及低收入戶證明書)、年已逾六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6330號103年度偵字第17053號被告侯麗燕女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
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麗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進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地點後,先拿取店內DM做掩護,走入貨架上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之商品,嗣後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3、4號商品夾入雜誌中再放入其所有隨身攜帶之側背袋內得手後離去,惟於著手竊取編號2商品時,該編號2地點之全家便利商店店員忽然出來與其說話,其立即將編號2所示商品放回貨架上而未遂。嗣經編號1至3地點之全家便利商店店長 黃志欽 、編號4地點之統一超商店長王秋榮發現商品短少,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黃志欽、王秋榮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麗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志欽、王秋榮與警詢中所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前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此有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可考,並業與告訴人王秋榮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份可證,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檢察官江孟芝
方心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遭竊商品│被害人│主文│├──┼────┼─────┼────────┼────┼─────┤││民國103│臺南市東區│8GKITTY粉領、│黃志欽│侯麗燕犯竊││1.│年8月20│ 崇德路 128│HEME-KITTY水感保│(有告訴)│盜罪,處拘│││日下午5│號全家便利│濕噴霧、KITTY透││役拾日,如│││時55分│商店內│白防曬慕斯草各1││易科罰金,│││││個(價值新臺幣││以新臺幣壹│││││1,047元)││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10│臺南市東區│游泳慢跑雙用耳掛│黃志欽│侯麗燕犯竊│││月8日下│崇德路128│式防水耳機1個│(有告訴)│盜未遂罪,│││午5時39│號全家便利│││處拘役伍日│││分│商店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10│臺南市東區│DHC維他命C、日本│黃志欽│侯麗燕犯竊│││月8日晚│崇德路737│ 味王豐美 滿膠囊、│(有告訴)│盜罪,處拘│││間7時39│號全家便利│ 白蘭氏 養蔘飲、顏││役拾日,如│││分│商店內│選鱉精、H4積木四││易科罰金,│││││孔USB-HUE、E-BOO││以新臺幣壹│││││K清潔組各1個(價││仟元折算壹│││││值新臺幣774元)││日。│├──┼────┼─────┼────────┼────┼─────┤│4.│103年10│臺南市北區│面膜2-3包、人蔘│王秋榮│侯麗燕犯竊│││月19日晚│成功路與海│蜆精2盒(價值約新│(有告訴)│盜罪,處拘│││間10時│安路口之統│臺幣750元)││役拾日,如│││16分│一超商│││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