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七加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夏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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