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陳飛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拾 肆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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