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A女(0000-000000)附民被告 黃鐘平 上列被告黃鐘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卓穎毓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