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聲請人 劉宸言 (送達處所詳卷)相對人 劉映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中關於「 賴宥俊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映霏」;「 李奇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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