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50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麗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背包1個,確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徐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扣案之背包1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HELLOKITTY」商標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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