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9號聲請人 陳坤山 即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之董
事相對人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96年7月27日農金字第0960138697號函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為業務需要,經其董事會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第13條規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原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4月3日農授金字第1070709189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