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96號聲請人 楊劉昭梅 (即被上訴人 楊文德 之配偶)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楊文德與上訴人 黃仁賢 清償借款事件,為被上訴人楊文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楊劉昭梅為被上訴人楊文德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配偶楊文德因中風而導致智能退化,無法自為訴訟行為,而家屬並無為楊文德聲請監護宣告,故楊文德並無法定代理人,乃楊文德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繫屬於法院中,有應訴之必要,伊為楊文德之配偶亦同為該案之當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伊為其特別代理人,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院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76頁),並經本院囑託亞東紀念醫院鑑定楊文德精神狀態結果,該院鑑定結果略以:⒈身體狀況:終日臥床,留置鼻胃管,全口牙齒均沒,因 楊員 會拉扯管路,故雙手被約束,左側偏癱較明顯,該側上下肢明顯攣縮,呈彎曲狀;因大小便失禁,有留置尿管、包尿布,無法配合簡單指令測試肌力。⒉精神狀態:意識呈現嗜睡狀態,多數時間雙眼閉上,當鑑定醫師與其妻交談近四十分鐘期間,楊員均是前述表現。趨近叫喚楊員時,其眼精微張,目光呆滯,無任何具意義之口語或肢體表現,不久後,眼睛又再度閉上,其語言能力及肢體語言溝通均完全喪失。綜合以上所述,楊員之臨床診斷為「器質性腦症候群」,先是多次腦中風,後又因反覆感染,腦部更形受損,目前處於植物人狀態,以致目前認知功能明顯缺損,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有該院103年5月19日精神科專科證書字號第076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4至205頁),足見楊文德之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堪信屬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被上訴人楊文德之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則審酌聲請人乃楊文德之配偶,與楊文德誼屬至親並同為本案之當事人,聲請人既有意願擔任楊文德之特別代理人,堪認由其擔任楊文德之特別代理人,當可保障楊文德訴訟上之權益,爰選任聲請人為楊文德之特別代理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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