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告 黃仁賢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 楊文德
楊 劉昭梅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被告 沈秀香 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楊朝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元及自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八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楊朝鈞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
被告楊朝鈞、 楊劉昭梅 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六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二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
被告楊朝鈞應分別於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三所示票載發票日給付原告如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三所示之支票金額及自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三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楊朝鈞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
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二人應分別於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票載發票日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支票金額及自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二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
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沈秀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沈秀香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朝鈞、沈秀香如以新臺幣玖拾叁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沈秀香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屆期分別以如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三所示假執行擔保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朝鈞、沈秀香如分別以如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三所示支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屆期分別以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假執行擔保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沈秀香如分別以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支票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采展科技有限公司、沈秀香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朝鈞、沈秀香、采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采展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依據借貸、連帶保證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述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㈢被告采展公司、沈秀香應連帶給付原告3,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三項其中任一被告履行清償債務,其他被告免除清償義務。㈤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對於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追加票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多次變更訴之聲明,最後變更之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126萬8,
000元及附表一編號1至24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㈡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等三人應依附表一編號25至34票載發票日連帶給付附表編號25至34支票金額及附表一編號25至34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㈢被告采展公司、楊文德、楊劉昭梅及沈秀香應連帶給付原告1,612萬6,800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138-139頁、第149頁),核其所為,雖屬訴之追加,然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被告楊朝鈞以被告楊朝鈞或采展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采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楊朝鈞因資金周轉困難,於民國100年7月23日與原告簽署借據,約定提供解除設定之被告采展公司土地及建築物予原告,並由被告沈秀香為保證人,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周轉資金,前開借款原告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於被告楊朝鈞指定之被告采展公司,嗣於101年7月9日被告采展公司加入為原債務借款人,被告沈秀香則擔任被告采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總計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3,300萬元,被告楊朝鈞則交付其所簽發、以被告楊朝鈞或采展公司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並約定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之到期日為借款之清償日期,詎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之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後均遭退票,經原告發函通知被告采展公司、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沈秀香等五人,其等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楊劉昭梅亦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原告陸續以匯款方式交付於被告楊劉昭梅指示之被告采展公司,並簽署借據,約定由被告楊朝鈞及被告沈秀香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預定周轉期間為1年,按月付利息,自101年9月5日起分批償還每月50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楊朝鈞所簽發之面額7萬5,000元、支票號碼CA0000000、到期日101年8月1日、付款行第一銀行竹北分行之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後,亦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原告旋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等三人,其等三人亦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借貸、票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金額及利息,並依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沈秀香於對前述三人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為給付,爰依借貸、票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采展公司、楊劉昭梅、楊文德、沈秀香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金額及利息,爰依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利息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
126萬8,000元及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㈡被告楊朝鈞、楊文德、楊劉昭梅等三人應依附表一編號25至34票載發票日連帶給付附表編號25至34支票金額及附表一編號25至34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㈢被告采展公司、楊文德、楊劉昭梅及沈秀香應連帶給付原告1,612萬6,800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票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則以:原告匯款之收款人皆為采展公司,而原告主張被告楊文德及楊劉昭梅對原告之債務,皆係源於被告采展公司及楊朝鈞之借款,而被告采展公司及楊朝鈞業經聲請破產,倘若被告采展公司、楊朝鈞經破產宣告,其所為之債務即應依破產程序受清償,其未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應視為消滅,是被告楊文德及楊劉昭梅對於原告之連帶債務部分,應視被告采展公司、楊朝鈞破產程序進行及宣告破產與否,方得再向被告楊文德及楊劉昭梅為請求。而被告楊文德已高齡84歲,於94年9月12日因出血性中風送往振興醫院急診,此後即四肢無力,於96年1月28日再因出血性中風緊急送振興醫院急診治療,因被告楊文德年事已高,行動能力逐漸退化,中風後無法回復正常行動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顧,其更有失智現象,自無簽署3,
300萬元借款之借款契約之可能,退步言,縱該借款單據為真,然依系爭3,300萬元及500萬元借款之借據約定文義,被告楊劉昭梅及楊文德原意係提供物之有限擔保,並非願與被告楊朝鈞負同一清償責任之意思表示,況依系爭借據所載,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所保證者僅限於被告楊朝鈞為發票人開立予原告之支票,除此以外以其為背書人所為背書之支票債權均非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所保證之範圍,再系爭借據簽訂之日期為100年7月23日,則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所保證之範圍自限於被告楊朝鈞於100年7月23日前所開立予原告之支票,且須係系爭協議書附件經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簽名之明細表所示之支票,始為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所保證之債權。另原告所提出之支票,尚有數張之發票日尚未屆至,則原告於本件一併請求,顯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楊朝鈞、沈秀香、采展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主張被告采展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楊朝鈞因資金
周轉困難,邀同被告沈秀香擔任被告楊朝鈞之普通保證人及擔任被告采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共同向原告借款3,300萬元,被告楊朝鈞並交付原告以被告楊朝鈞或采展公司為發票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約定以各該支票之到期日為清償日,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1號、附表二編號1至22號所示之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100年7月23日借據、101年7月9日借據、借款交付明細表、存摺明細及匯款申請書、支票57件、退票理由單43件為證(本院卷一第11-16頁、第65-75頁、本院卷二第66-9
9頁、第101-123頁),且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㈡原告另主張被告楊劉昭梅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原告陸續以
匯款方式交付於被告楊劉昭梅指示之被告采展公司,並簽署借據,約定由被告楊朝鈞及被告沈秀香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預定周轉期間為1年,按月付利息,自101年9月5日起分批償還每月50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然用以付款之支票號碼CA0000000號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100年8月31日借據、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存摺明細各1件為證(本院卷一第28-3
0頁、第7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七、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擔任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前開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而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即在於:㈠被告楊文德有無簽署或授權被告楊劉昭梅簽署100年7月23日借據?㈡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是否同意擔任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保證債務之範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楊文德有無簽署或授權被告楊劉昭梅簽署100年7月23
日借據?經查,被告楊文德於94年9月12日因出血性中風送往振興醫院急診,再於96年1月28日再因出血性中風緊急送振興醫院急診治療,其於因陳舊性中風(出血型),合併四肢無力,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24小時照護,有被告提出之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2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90頁、第115-129頁),而原告所提出之100年7月23日借據第4頁上固有「楊文德」之印文,然其上係記載「連帶保證人『楊文德(代)』、楊劉昭梅本人願意提供附註四、五、六、七之土地及房屋與連帶保證楊朝鈞先生開立予黃仁賢先生之票據需完全兌現…。」(本院卷一第14頁),而原告亦自承「楊文德之簽名及用印是楊劉昭梅代簽」等語(本院卷一第110頁背面),足認被告楊文德並未親自在系爭借款契約上簽名、用印,另據被告楊劉昭梅到庭具結陳稱:系爭借款契約上楊文德之簽名是 伊代 楊文德簽的,因為他生病了,印章是 伊拿 出來蓋的,前開文件作成時,楊文德已經中風13年,等同植物人,不省人事,講給他聽他也不知道,他什麼都不懂等語(本院卷一第192頁背面、第193頁),是難認被告楊文德有授與代理權予楊劉昭梅。則被告楊文德既未簽署或授權被告楊劉昭梅簽署100年7月23日借據,則原告依前開借據主張被告楊文德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即無可採。
㈡被告楊文德、楊劉昭梅是否同意擔任被告楊朝鈞、采展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其保證債務之範圍為何?⒈原告主張被告楊劉昭梅於100年7月23日借據簽名及用印之
事實,為被告楊劉昭梅所不爭,其雖辯稱其僅係提供物上保證,並無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云云。然依前開借據所載:「『連帶保證』人楊文德(代)、楊劉昭梅本人願意提供附註
四、五、六、七之土地及房屋與『連帶保證』『楊朝鈞先生開立予黃仁賢先生之票據』需完全兌現,另100.6.23開立之支票亦如前項所言(支票明細如附件),若有未兌現情事發生,黃仁賢先生可逕行處分本人所提供之擔保品清償所欠之款項;以及另提供3,000萬票與此文件所載之土地及建物一併當做擔保品,併願放棄法律抗辯權,當所有票據均兌現完畢,黃仁賢先生亦無異議歸還本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借款人:楊朝鈞先生…『連帶保證人』:楊劉昭梅女士」等語,文義上足資認定被告楊劉昭梅係連帶保證楊朝鈞因借款所開立之票據債務(包括該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至前開借據雖亦記載「若有未兌現情事發生,黃仁賢先生可逕行處分本人所提供之擔保品清償所欠之款項」,然僅係重申被告楊劉昭梅亦願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清償擔保之意,尚難以此即認被告楊劉昭梅僅係物上保證人,而無連帶保證之意。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100年7月23日借據原本,雖無
支票明細為附件,然依前開借據所載文義,已足堪認定被告楊劉昭梅擔保之債務範圍為被告楊朝鈞因借款而以其名義所簽發之支票債務(包括該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另由當日被告楊朝鈞亦另交付以被告采展公司名義為發票人、面額3,00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作為擔保乙節可知(本院卷一第10
7頁),當日被告楊劉昭梅所約定保證之範圍應未逾3,000萬元,於此範圍內就被告楊朝鈞因借款而以其名義所簽發之支票債務(包括該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被告楊劉昭梅即應負擔連帶保證之責。至被告楊朝鈞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
6即支票號碼DA0000000號、編號15即支票號碼DA0000000號2張支票雖係於101年4月6日始經發票人領取,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2013/05/27一竹北字第00081號函1件在卷足憑(本院卷二第136頁),然前開2張支票既係因被告楊朝鈞向原告借款所簽發,且未逾3,000萬元之範圍,自仍屬被告楊劉昭梅保證之票據及借款債務。至被告楊朝鈞雖為被告采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被告采展公司為法人,獨立負擔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且發票與背書乃不同之法律行為,而100年7月23日借據所載之借款人亦僅為被告楊朝鈞,是以被告采展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縱經被告楊朝鈞背書,亦難認屬被告楊劉昭梅保證之債務範圍。綜上,應認被告楊劉昭梅連帶保證之債務為如附表三所示之票據及該票據所擔保之借款債務。
㈢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5至34所示之支票,迄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終結時,雖尚未到期,即前開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清償期亦尚未屆至,然因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自堪認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是原告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預為請求,自應准許。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此於背書人亦準用之,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第39條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楊朝鈞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被告沈秀香為被告楊朝鈞之普通保證人,被告楊劉昭梅則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及所擔保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楊朝鈞自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負清償責任,被告楊劉昭梅則應就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若原告對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應由被告沈秀香為給付。又本件采展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未依約清償,被告沈秀香為被告采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采展公司、沈秀香自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至於遲延利息部分,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票載發票日即約定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就借款債權部分,為自票載發票日即約定清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票據債權部分,係自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逾此所為請求,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再被告楊劉昭梅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未清償,被告楊朝鈞、沈秀香為被告楊劉昭梅之連帶保證人,因其一期未給付,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則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自應就
500萬元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借貸、票據、連帶保證、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楊朝鈞應給付原告19萬8,000元及自10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應給付原告74萬1,000元及自如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楊朝鈞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㈡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32萬9,000元及自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二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㈢被告楊朝鈞應分別於附表四編號9至13所示票載發票日給付原告如附表四編號9至13所示之支票金額及自附表四編號9至13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楊朝鈞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㈣被告楊朝鈞、楊劉昭梅二人應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7至21所示票載發票日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17至21所示之支票金額及自附表三編號17至21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對前二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秀香給付。㈤被告采展公司及沈秀香應連帶給付原告1,612萬6,800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票載發票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楊劉昭梅、楊朝鈞、沈秀香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0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與被告楊劉昭梅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並依聲請及依職權宣告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一┌──┬────────┬─────┬────────┬───────┬───────┬───────┬───────┐│編號│付款行│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支票金額│背書人│提示日即退票日│││││││(新臺幣:元)│││├──┼────────┼─────┼────────┼───────┼───────┼───────┼───────┤│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日│700,000││101年8月3日│├──┼────────┼─────┼────────┼───────┼───────┼───────┼───────┤│2│中小 企銀 ( 竹東 )│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8月10日│198,000│背書人:楊朝鈞│101年8月10日││││││││沈秀香││├──┼────────┼─────┼────────┼───────┼───────┼───────┼───────┤│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5日│400,000││102年5月7日│├──┼────────┼─────┼────────┼───────┼───────┼───────┼───────┤│4│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5日│231,25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5│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31日│2,0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6│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2日│700,000││102年5月7日│├──┼────────┼─────┼────────┼───────┼───────┼───────┼───────┤│7│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15日│1,0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8│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25日│400,000││102年5月7日│├──┼────────┼─────┼────────┼───────┼───────┼───────┼───────┤│9│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30日│1,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0│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10日│168,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0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2│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10日│153,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1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4│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2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5│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2月25日│97,75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6│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1月10日│123,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7│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1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18│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2月10日│108,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9│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3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20│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4月10日│78,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2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4月25日│400,000│背書人:沈秀香│102年5月7日│├──┼────────┼─────┼────────┼───────┼───────┼───────┼───────┤│22│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63,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2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5月25日│400,000│背書人:沈秀香││├──┼────────┼─────┼────────┼───────┼───────┼───────┼───────┤│24│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6月10日│48,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25│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26│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6月25日│400,000│背書人:沈秀香││├──┼────────┼─────┼────────┼───────┼───────┼───────┼───────┤│27│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10日│33,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28│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29│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7月25日│108,800│背書人:沈秀香││├──┼────────┼─────┼────────┼───────┼───────┼───────┼───────┤│30│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7月25日│400,000│背書人:沈秀香││├──┼────────┼─────┼────────┼───────┼───────┼───────┼───────┤│31│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8月10日│18,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32│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3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8月25日│400,000│背書人:沈秀香│││││││││││├──┼────────┼─────┼────────┼───────┼───────┼───────┼───────┤│34│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9月25日│500,000│背書人:沈秀香│││││││││││├──┼────────┼─────┴────────┴───────┼───────┼───────┼───────┤│││總金額(新臺幣)│16,127,800│││└──┴────────┴──────────────────────┴───────┴───────┴───────┘附表二┌──┬────────┬─────┬────────┬───────┬───────┬───────┬───────┐│編號│付款行│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支票金額│背書人│提示日即退票日│││││││(新臺幣:元)│││├──┼────────┼─────┼────────┼───────┼───────┼───────┼───────┤│1│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8月5日│37,800││101年8月6日││││││││││├──┼────────┼─────┼────────┼───────┼───────┼───────┼───────┤│2│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8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3│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8月25日│45,000││102年5月7日│├──┼────────┼─────┼────────┼───────┼───────┼───────┼───────┤│4│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9月10日│183,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5│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9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6│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9月25日│45,000││102年5月7日│├──┼────────┼─────┼────────┼───────┼───────┼───────┼───────┤│7│第一銀行(竹北)│E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8│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9│第一銀行(竹北)│E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25日│85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0│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25日│45,000││102年5月7日│├──┼────────┼─────┼────────┼───────┼───────┼───────┼───────┤│11│第一銀行(竹北)│TC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11日│6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2│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3│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25日│45,000││102年5月7日│├──┼────────┼─────┼────────┼───────┼───────┼───────┼───────┤│14│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2月10日│138,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5│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2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6│第一銀行(竹北)│TC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2月25日│3,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7│中小企銀(竹東)│AB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2月25日│45,000││102年5月7日│├──┼────────┼─────┼────────┼───────┼───────┼───────┼───────┤│18│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1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19│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2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20│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3月10日│93,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21│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3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22│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4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102年5月7日││││││││沈秀香││├──┼────────┼─────┼────────┼───────┼───────┼───────┼───────┤│23│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5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沈秀香││├──┼────────┼─────┴────────┴───────┼───────┼───────┼───────┤│││總金額(新臺幣)│16,126,800│││└──┴────────┴──────────────────────┴───────┴───────┴───────┘附表三┌──┬────────┬─────┬────────┬───────┬───────┬───────┐│編號│付款行│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支票金額│假執行擔保金額││(原│││││(新臺幣:元)│││附表││││││││一編││││││││號)│││││││├──┼────────┼─────┼────────┼───────┼───────┼───────┤│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日│700,000│││(1)│││││││├──┼────────┼─────┼────────┼───────┼───────┼───────┤│2│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5日│400,000│││(3)│││││││├──┼────────┼─────┼────────┼───────┼───────┼───────┤│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25日│231,250│││(4)│││││││├──┼────────┼─────┼────────┼───────┼───────┼───────┤│4│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8月31日│2,000,000│││(5)│││││││├──┼────────┼─────┼────────┼───────┼───────┼───────┤│5│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2日│700,000│││(6)│││││││├──┼────────┼─────┼────────┼───────┼───────┼───────┘│6│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15日│1,000,000│││(7)│││││││├──┼────────┼─────┼────────┼───────┼───────┼───────┤│7│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25日│400,000│││(8)│││││││├──┼────────┼─────┼────────┼───────┼───────┼───────┤│8│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9月30日│1,500,000│││(9)│││││││├──┼────────┼─────┼────────┼───────┼───────┼───────┤│9│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0月25日│500,000│││(11)│││││││├──┼────────┼─────┼────────┼───────┼───────┼───────┤│10│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1月25日│500,000│││(13)│││││││├──┼────────┼─────┼────────┼───────┼───────┼───────┤│1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2月25日│500,000│││(14)│││││││├──┼────────┼─────┼────────┼───────┼───────┼───────┤│12│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1年12月25日│97,750│││(15)│││││││├──┼────────┼─────┼────────┼───────┼───────┼───────┤│13│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1月25日│500,000│││(17)│││││││├──┼────────┼─────┼────────┼───────┼───────┼───────┤│14│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3月25日│500,000│││(19)│││││││├──┼────────┼─────┼────────┼───────┼───────┼───────┤│15│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4月25日│400,000│││(21)│││││││├──┼────────┼─────┼────────┼───────┼───────┼───────┤│16│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5月25日│400,000│││(23)│││││││├──┼────────┼─────┼────────┼───────┼───────┼───────┤│17│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6月25日│400,000│140,000││(26)│││││││├──┼────────┼─────┼────────┼───────┼───────┼───────┤│18│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7月25日│108,800│40,000││(29)│││││││├──┼────────┼─────┼────────┼───────┼───────┼───────┤│19│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7月25日│400,000│140,000││(30)│││││││├──┼────────┼─────┼────────┼───────┼───────┼───────┤│20│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8月25日│400,000│140,000││(33)│││││││├──┼────────┼─────┼────────┼───────┼───────┼───────┤│21│第一銀行(竹北)│DA0000000│楊朝鈞│102年9月25日│500,000│170,000││(34)│││││││├──┼────────┼─────┴────────┴───────┼───────┼───────┤│││總金額(新臺幣)│12,137,800││└──┴────────┴──────────────────────┴───────┴───────┘附表四┌──┬────────┬─────┬────────┬───────┬───────┬───────┬───────┐│編號│付款行│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支票金額│背書人│假執行擔保金額││(原│││││(新臺幣:元)││││附表│││││││││一編│││││││││號)││││││││├──┼────────┼─────┼────────┼───────┼───────┼───────┼───────┤│1│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8月10日│198,000│背書人:楊朝鈞│││(2)││││(提示日:101││沈秀香│││││││年8月10日)││││├──┼────────┼─────┼────────┼───────┼───────┼───────┼───────┤│2│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0月10日│168,000│背書人:楊朝鈞│││(10)││││││││├──┼────────┼─────┼────────┼───────┼───────┼───────┼───────┤│3│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1年11月10日│153,000│背書人:楊朝鈞│││(12)││││││││├──┼────────┼─────┼────────┼───────┼───────┼───────┼───────┤│4│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1月10日│123,000│背書人:楊朝鈞│││(16)││││││沈秀香││├──┼────────┼─────┼────────┼───────┼───────┼───────┼───────┤│5│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2月10日│108,000│背書人:楊朝鈞│││(18)││││││││├──┼────────┼─────┼────────┼───────┼───────┼───────┼───────┤│6│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4月10日│78,000│背書人:楊朝鈞│││(20)││││││││├──┼────────┼─────┼────────┼───────┼───────┼───────┼───────┤│7│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63,000│背書人:楊朝鈞│││(22)││││││││├──┼────────┼─────┼────────┼───────┼───────┼───────┼───────┤│8│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6月10日│48,000│背書人:楊朝鈞│││(24)││││││││├──┼────────┼─────┼────────┼───────┼───────┼───────┼───────┤│9│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340,000││(25)││││││││├──┼────────┼─────┼────────┼───────┼───────┼───────┼───────┤│10│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10日│33,000│背書人:楊朝鈞│11,000││(27)││││││││├──┼────────┼─────┼────────┼───────┼───────┼───────┼───────┤│11│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340,000││(28)││││││││├──┼────────┼─────┼────────┼───────┼───────┼───────┼───────┤│12│中小企銀(竹東)│AA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8月10日│18,000│背書人:楊朝鈞│6,000││(31)││││││││├──┼────────┼─────┼────────┼───────┼───────┼───────┼───────┤│13│華南銀行(竹東)│ED0000000│采展科技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1,000,000│背書人:楊朝鈞│340,000││(32)││││││││├──┼────────┼─────┴────────┴───────┼───────┼───────┼───────┤│││總金額(新臺幣)│3,9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