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19號上訴人即原告 石龍振 上列上訴人石龍振與被上訴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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