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正忠 人債務人 張毓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即借款人﹞於民國100年6月22日起,由連帶保證人林正忠、張毓翰等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第1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乙紙為憑﹝原證一﹞。
二、詎債務人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繳納至民國101年8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依授信契約書第
七、八條第1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柒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235275│業有限公司│8月21日起││八三七│││1元│、林正忠、│││││││張毓翰││││├──┼───┼─────┼──────┼──────┼───────┤│002│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784251│業有限公司│8月21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3│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443700│業有限公司│8月20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4│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147901│業有限公司│9月20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5│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219615│業有限公司│8月20日起││八三七│││0元│、林正忠、│││││││張毓翰││││├──┼───┼─────┼──────┼──────┼───────┤│006│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732050│業有限公司│8月20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7│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257197│業有限公司│8月10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8│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85732│業有限公司│9月10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09│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555000│業有限公司│8月27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010│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185000│業有限公司│8月27日起││八三七│││元│、林正忠、│││││││張毓翰││││└──┴───┴─────┴──────┴──────┴───────┘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5275│業有限公司│9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4251│業有限公司│9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3700│業有限公司│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7901│業有限公司│0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9615│業有限公司│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2050│業有限公司│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197│業有限公司│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732│業有限公司│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5000│業有限公司│9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泰鋼鐵企│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000│業有限公司│9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林正忠、│││百分之十,逾期││││張毓翰│││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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