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家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其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亦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24號、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鄭家政因犯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各罪,其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受刑人鄭家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編號1、2│編號1至3││││3月,如│31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487號│30日│彰化│字第487號│1日│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易科罰金││第1281號│地方│││地方│││期徒刑5│期徒刑11││││,以新臺│││法院│││法院│││月│月││││幣1千元││││││││││││││折算1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1年度│101年度││2│竊盜│有期徒刑│101年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執字第│執更字第││││3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487號│30日│彰化│字第487號│1日│2084號│1108號││││易科罰金││第1281號│地方│││地方││││││││,以新臺│││法院│││法院││││││││幣1千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101年2月18│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4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5月│彰化地檢│││││8月│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342號│30日│彰化│字第342號│22日│101年度│││││││第2291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2470號││├─┼───┼────┼─────┼─────┼──┼─────┼────┼──┼─────┼────┼────┼────┤│4│竊盜│有期徒刑│101年4月10│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10│編號4至7│││││6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738號│19日│彰化│字第738號│月9日│應執行有│││││易科罰金││第4969號│地方│││地方│││期徒刑1│││││,以新臺│││法院│││法院│││年2月│││││幣1千元││││││││││││││折算1日│││││││││││├─┼───┼────┼─────┼─────┼──┼─────┼────┼──┼─────┼────┤│││5│竊盜│有期徒刑│101年4月1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10│彰化地檢│││││6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738號│19日│彰化│字第738號│月9日│101年度│││││易科罰金││第4969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臺│││法院│││法院│││4780號│││││幣1千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101年4月16│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10││││││4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738號│19日│彰化│字第738號│月9日││││││易科罰金││第4969號│地方│││地方││││││││,以新臺│││法院│││法院││││││││幣1千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101年4月22│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易│101年9月│臺灣│101年度易│101年10││││││4月,如│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738號│19日│彰化│字第738號│月9日││││││易科罰金││第4969號│地方│││地方││││││││,以新臺│││法院│││法院││││││││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