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原告 黃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 律師被告 黃家柔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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