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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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裕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4月,於民國105年9月12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1年6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3年8月、2年4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5年9月12日入監執行,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584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2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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