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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