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
貳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