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徐照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照坤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徐照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之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為被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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