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子模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范翔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子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子模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6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