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告 施哲仁
林釗正 嚴鍾儀 林濬棠 吉如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聶顧吉衡 原告 蕭聿雯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八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賴昱任 律師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施瑋婷 律師被告 溫錫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2樓 蔡榮達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