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上訴人 姚沛雯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複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妃附件:
一、上訴人言詞辯論意旨狀聲明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3,020元,但狀內表列合計金額為341萬8,520元,何者為正確?如為狀內表列之金額正確,是否減縮聲明金額?
二、Z000000000-00保單附加之「安泰住院醫療保險附加特約條款」、Z000000000-00保單附加之「安泰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Z000000000-00保單附加之「安泰住院醫療定期保附約(87),最高給付日數似為365日?上訴人請求580日之依據為何?被上訴人就此亦未為抗辯,是否同意不受上開365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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