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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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三裕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