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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