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甲○○
之5相對人富通電腦有限公司
之5右聲請人因富通電腦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通電腦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通電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9月30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