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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