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 李文豐 選任辯護人 白德孚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李文豐均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李文豐等二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