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