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秋滿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秋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陳秋滿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