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俊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俊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俊鵬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