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64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