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49號
原告 林煜根
被告 楊謝明桃
訴訟代理人 楊青樺
被告 陳楊碧華
楊長發 (歿)
兼訴訟代理
人 王智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楊長發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楊長發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暨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及補正被告楊長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