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14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被告 賴曜維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啟成 律師
黃譓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查,本件原告於112年1月19日民事準備書狀㈢中主張①強制汽車任保險失能給付包括勞動力減損及非財產上損害;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總額抵充及代位,受害人得請求項目與強制險補償給付之項目不同,原告行使代位權時仍應有總額抵充適用,自應允許原告就抵充之數額全部代位;③訴外人 陳麗珠 因本件車禍之發生,所受之損害之金額為4,574,460元,大於原告給付之強制險補償金,原告就總額請求等語。然該被告收受上開書狀後,均未就原告主張之部分為答辯或辯論,則被告是否對於原告主張訴外人陳麗珠所受損害之金額4,574,460元不爭執,及本件是否原告所指失能給付包含精神慰撫金等情,尚有待兩造就此部分辯論。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