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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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86號聲請人 聶利民 相對人 潘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所示編號004本票記載之文字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整」,號碼金額為「NT$500000」,二者並不相符,依上開規定,仍以文字金額為準,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218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001112年2月10日60,000元112年3月10日112年3月10日CH285203002111年12月5日80,000元112年1月5日112年1月5日CH779625003111年11月9日70,000元111年12月9日111年12月9日CH779623004111年10月13日50,000元(以文字金額為準)111年11月13日111年11月13日CH779620005112年4月7日50,000元112年5月7日112年5月7日CH285208006112年3月27日50,000元112年4月27日112年4月27日CH285207007111年2月28日100,000元111年3月28日111年3月28日CH779646008111年3月3日100,000元111年4月3日111年4月3日CH779648009111年3月19日100,000元111年4月19日111年4月19日CH779650010111年7月22日50,000元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CH779617011111年9月18日50,000元111年10月8日111年10月8日CH779619012111年10月19日50,000元111年11月19日111年11月19日CH779621013111年6月28日70,000元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CH779614014111年8月16日70,000元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6日CH779618015112年2月2日70,000元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CH285204016112年2月21日50,000元112年3月21日112年3月21日CH285205017112年4月28日50,000元112年5月28日112年5月28日CH285210018112年3月6日50,000元112年4月6日112年4月6日CH285206019111年1月25日100,000元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5日CH779643020111年2月21日100,000元111年3月21日111年3月21日CH779644021111年3月1日100,000元111年4月1日111年4月1日CH779647022111年5月18日100,000元111年6月18日111年6月18日CH779610023111年6月22日100,000元111年7月22日111年7月22日CH779612024111年6月14日100,000元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CH779611025111年3月15日50,000元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5日CH779649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