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繼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戊○○○
子○○
民國身分庚○○設籍
民國身分癸○○設籍
民國身分辛○○設籍
民國身分己○○設籍
樓民國身分壬○○設籍
樓民國身分乙○○設籍
民國身分丙○○設籍
民國身分甲○○設籍
樓民國身分右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丁○(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丁○生前住臺北市○○區○○里○○鄰○○路○○○號六樓,並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則本件聲請,核與上開管轄規定不符。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