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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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駿捷 訴訟代理人 黃豐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宜蓁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