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債權人 魏靖明 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睿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最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