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黃駿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宜蓁 間返還定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