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淑婷 被告 李石碧玉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字第28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