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相對人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重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17,648元合計517,64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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