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通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通逸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 王國銘 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二件、現場照片四張、訪談紀錄表一件(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一號卷第三八至四二頁),用以證明:被告係在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公開場所,以言詞侮辱告訴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