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王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949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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