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執行並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依上揭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本院前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二月,有本院訊問筆錄一紙可稽,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