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原告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 原告與被告 李水生 、 陳飛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4,000元(計算式:1,320,000元+480,000元+1,056,000元+408,
000元=3,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