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告朱道
務所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局長)被告 朱燕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4,911元(計算式:
本件104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700元/㎡×3,669.79㎡×原告之權利範圍2,000/5,279=7,924,9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